因醉驾行为造成的严重交通事故始终牵挂着民众的心,每个公民都不希望自己及家人在正常行走于道路上时,被突如其来的汽车所伤害。随着此类事故的频繁出现,民愤也在不断地积累,最终形成一定规模的民意,呼吁立法者能够重视醉驾行为,并对该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止其高频率地发生。很显然,立法者也对这种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相关研究,并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其中就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部分人会有异议。一是没有造成事故的醉驾为何要处罚?二是刑法应当保持谦抑,作为最后手段,醉驾不应当入刑。
然而,与这部分人的想法恰恰相反,立法者的目的很明确——严惩醉驾行为!立法者当然知道《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最后法,应当保持谦抑,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手。但立法者仍旧坚持将醉驾入刑,并且将醉驾情形作行为犯处理,这就意味着只要你醉酒驾驶机动车了,不管有没有事故,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除了可能判处实刑或缓刑以及罚金外,还会给予罪犯前科记录,使其自身和后代都受到一定的影响。
道理很简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是巨大的。因为驾驶员在酒精的麻痹下,自身的视觉、听觉、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等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很有可能使机动车驶离道路而撞向人群。这已经严重威胁到民众的生命权了,不得不动用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即使当事人是没有造成事故的,有实际威胁也应当入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统一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意见》明确地指出了从重处罚的情形。这些情形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其代价往往是以牺牲交警或辅警的生命!
譬如,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罪的等等。
近来最为严重的便是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遇到这类情况,由于执法人员身上并未配备能够一招制服行为人的装备,反而由于行为人身处在机动车内,在其以暴力等方式逃避检查时,有可能伤到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视情况而定。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执法,即使其逃逸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也可以以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另外,血液酒精含量测验要比呼气酒精含量测验更加准确,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驾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先是以呼气酒精含量测验为暂时依据,再过后采用血液酒精含量测验作为实际依据。倘若犯罪嫌疑人在抽血测验之前逃脱的,执法人员可以直接以呼气酒精含量测验结果认定其是否醉驾。
部分人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往往举出那些看似“合理”的例子来反驳。譬如,这部分人会想,既然没有事故的醉驾行为也要被判刑,原因是有可能伤害到他人生命和财产,那对于那些持刀于社会上的人也应当判刑,比如菜市场里的卖猪肉的大爷。持这种观点的人居然还不少,我也是震惊之余难免觉得素质待提高。
菜市场上的大爷,你觉得他有危险性吗?他是举着刀向你跑过来吗?如果是气势汹汹对着你跑来,想要砍你,但是还未砍到,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中已经被认定为着手了,至少大爷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但问题是,现实中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没有犯罪动机,更没有着手,何来犯罪?而醉驾则不同,行为人对醉驾行为是间接故意的,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存在侥幸心理!出事故是概率问题,立法者不能等到出了事故才制止这种行为。
醉驾入刑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立法者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将该法条废除,反而可能会加大惩治力度,形成一定程度的威慑力,使每个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一个基本常识,否则赌上的是自己及后代的前途。
(《两院一部对醉驾行为的态度仍是严惩防范!醉驾入刑是民意的体现》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