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凤琴、郑伟平(厦门大学哲学系)
内容提要: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是行动哲学的重要议题,心理主义认为行动理由是心灵状态,事实主义则认为是事实。前者存在混淆“状态-内容”和“规范力不足”的问题,后者存在假信念问题。通过区分行动的驱动理由、解释理由与规范理由,知识主义的观点——行动理由的知识规范,为解决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知识作为联结心灵状态和事实的桥梁,能够为主体的行动提供规范性解释,是一种好的行动理由。知识主义有助于中国哲学的知行观研究进一步明晰“知”的概念,拓展“行”的外延,以及从行动理由与实践推理角度展开探究。
人是理性的动物,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行动是有理由的。行动理由是多样的,比如在“岔路场景”中,我选择在岔路口左转,理由可以是我喜欢左转,或者是我的目的地在左边,亦或是我知道目的地在左边。由于行动理由的多样性,人们时常遇到“左右为难”的行动决策困难,这表明人们需要在多种行动理由之间进行抉择,选择一种好的理由,由此产生了本文所要考察的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①行动理由议题新近在行动哲学研究领域引起了一定的争论。②既有论争的焦点在于心灵状态或事实之间何者构成了行动抉择的好理由。受到休谟以来的“信念-欲望”模型的影响,心理主义(Psychologism)主张行动的理由是心灵状态。事实主义③(Factualism)则主张行动的理由是事实。多数国内学者反对心理主义,他们认为心理主义要么无法解释“反应性行动”等反例④,要么对行动理由的合理性解释只是在行动者视角中的合理性。⑤他们都认为事实主义的困难在于假信念问题⑥,并且事实主义者对该问题的回应都不是成功的。⑦由此可见,心灵状态或事实都无法构成行动的好理由,现有方案仍有不足之处,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依然是一个未决的重要问题。
知识规范作为沟通信念与事实的桥梁,是解决信念抉择、言语行为抉择的规范性进路。⑧从知识规范上升为知识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行动理由抉择问题的可行思路。本文的第一部分将描绘心理主义对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的处理方式,指出其存在的混淆“状态-内容”和“规范力不足”的缺陷。第二部分将讨论事实主义对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的解决方式,并进一步说明事实主义对假信念问题的回应是不充分的。第三部分将提出行动理由的知识主义进路,主张知识是好的行动理由,同时能应对修正的事实主义以及析取主义的反驳。第四部分将总结说明知识是一种规范理由,能够为行动理由的抉择提供规范性引导和辩护。知识主义为理解中国哲学的知行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行动理由的心理主义进路
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⑨理性被看作是一种服务于情感,特别是欲望的工具。由于人类的理智最终需要以服务于欲望等情感为目的,因而人在理智指导下进行行动理由抉择的根据是欲望。对于欲望与信念的关系而言,休谟认为信念是一种与当前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对象的印象相关联的观念⑩,与欲望不是完全等同的。信念是欲望的手段,在没有欲望的支持下,信念不能单独激发任何意志活动。(11)安斯康姆将休谟关于信念与欲望的区分总结为两种不同的适应性方向:信念指向的是世界,信念适应世界;欲望指向的是心灵,世界适应欲望。(12)休谟的动机理论为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一种“信念-欲望”的经典模型。在当代行动哲学中,D.戴维森(DonaldDavidson)对这种休谟主义的“信念-欲望”模型进行了解释:行动的主要理由是由“前态度”(13)和“信念”组成的,其中前态度是主体所具有的一种最直接的、最本能的态度,主要表现为欲望;而主体所具有的与特定属性的行动有相关性的信念,是使得欲望成功地成为某个行动的理由的重要条件。
休谟的行动动机理论的拥护者(14)主张信念和欲望是行动理由。由于信念和欲望都是人的心灵状态,故将此类观点称为“心理主义”。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心理主义为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即主体选择行动理由时,以信念和欲望为根据。正如戴维森所理解的那样,解释一个主体的行动理由,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行动合理化的过程(15),信念和欲望此类心灵状态为主体的行动理由提供合理性解释,进而为相应的行动提供支持。
心理主义从本质上主张行动理由是人的心灵状态,欲望和信念可以不用同时被提及意味着只需要至少存在一种心灵状态作为行动理由。首先,由于某个欲望所具有的属性和行动所具有的与之相对应的属性,能够直觉地由信念联结起来,存在行动理由是欲望,而未提及信念的情况。在戴维森的“开灯场景”中(16),我按下电灯开关,是因为我想要开灯,此时我想要开灯的欲望便成为行动理由,在按下开关和达到开灯的欲求之间存在着构成性联系,也就不需要再强调信念,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将信念表达出来是得到普遍认可,且符合常识的。其次,同样存在着行动理由是信念,且无需提及欲望的情况。在“岔路场景”中,我在岔路口迷路了,此时我的欲求是希望自己能够到达目的地,我选择左转的理由是我相信目的地在左边,我的欲望与左转的行动之间不存在构成性关系,真正为我左转的行动提供辩护的是我的信念。
就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而言,心理主义还不是一种完善的解决方案。其一,心理主义存在混淆“状态-内容”的问题。(17)在刻画人的行动时,心理主义混淆地使用了心灵状态本身和心灵状态的内容。人们将信念和欲望作为行动理由时,都指向了一定的事实性内容,而不是单纯的非事实性的心灵状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问路人:“你为什么带伞?”路人不会回答说:“我相信下雨了”,而会回答:“下雨了”,因为下雨了这个事实,才使得该路人具有相信下雨了的信念。心灵状态主要表现为人对世界的一定反映,人们通过一种内在的方式获得对世界的感知。在心理主义看来,此类感知不需要满足事实性的要求。这使得心灵状态与世界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可能,不能处理好人与世界的关系。
其二,心理主义存在“规范力不足”的问题。(18)欲望和信念等心灵状态为人们提供行动的动机,驱动人们采取相应的行动,属于驱动理由。尽管它们是行动理由不可缺少的特性,但是它们并不是使得理由成其为理由的那种规定性。(19)这里提到的“规定性”即规范性,是为行动理由提供正当性支持的那种特性。驱动性和规范性显然不是等同的。有的心理主义者为心理主义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论证:驱动理由能够解释主体行动的状态,因而自然可以假设主体的驱动理由本身是心理上实在的,那么驱动理由是心理状态。(20)“心理上实在的”表明驱动理由实际上是心灵状态的内容,发挥规范性作用的不是心灵状态本身,而是其对象。
二、行动理由的事实主义进路
在处理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时,心理主义混淆了“状态-内容”,行动理由实际上是心灵状态的内容而非单纯的心灵状态本身,心灵状态的内容指向事实,心理主义的不足之处为事实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事实主义反对将心灵状态作为行动理由,主张行动理由应该是事实,符合事实性要求。由于行动表现为人对世界的改造,行动应该与世界保持一致,世界是关于事实的,那么行动理由应该满足事实性的要求。
事实主义能够避免心理主义混淆“状态-内容”的问题。设想在“跟踪场景”(21)中,我走在路上,发现有一个黑衣人一路尾随我,每当我扭头往回看时,总是发现他在回避我,因此我相信自己被人跟踪了,于是我报了警。在该场景中,我报警的理由是有人跟踪我这个事实;相反,如果我的行动理由是欲望或信念的心灵状态,如我想要有人跟踪我,或者我相信有人跟踪我的感觉,那么别人会觉得我的脑子可能出了问题,需要去看心理医生。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原本就在世界之中,人的行动需要符合它。事实主义不是从行动主体,而是从世界的视角出发,主张行动理由是事实,为解决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答案。
由于事实主义反对行动理由的非事实性,它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回应假信念问题。事实主义严格地强调行动理由是心灵状态的内容,它面临来自日常生活中的反例的挑战,即存在着将假信念作为行动理由的情况。理由的基本功能是解释某件事情(22),在假信念的情况中,行动主体将假信念作为行动理由,同样能够为其行动提供解释。在“跟踪场景”中,事实上我并没有被跟踪,如果增加更多可靠的证据支持我去相信我被人跟踪了,如最近在我经过的地方频繁发生抢劫事件,或根据受害者的证言,嫌疑人的身高和衣着特征与跟在我身后的人十分相似等,事实主义无法对此提供合理的说明。
对于假信念问题,有的学者尝试结合心理主义与事实主义的观点,提出一种修正的事实主义(23)来为事实主义辩护。他指出命题真假的区分不影响与之相关的解释形式,当主体形成假信念时,其解释形式是该主体相信该命题,我们不得不认为即便命题为真,主体形成真信念的解释形式仍然是该主体相信该命题。(24)修正的事实主义与传统的事实主义的根本差别在于对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的理解不同。在修正的事实主义看来,作为行动理由的事实只是在主体视角下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可以不具有事实性。以“跟踪场景”为例,尽管事实上我没有被跟踪,但是我从行动者的视角仍然有理由相信有人跟踪我,此时我的信念为假,我报警的理由是“我相信有人跟踪我”;假设在该场景中的确有人跟踪我,此时我的信念为真,我的行动理由仍然可以用“我相信有人跟踪我”来表达。由此,修正的事实主义主张非事实性的内容是行动的理由,并且非事实性的内容是指向事实的,与特定的行动不相关的非事实性内容不是该行动的理由。
表面上,修正的事实主义可以应对假信念问题。如果某个真命题实际上并不是主体的行动理由,仍然存在主体从个人视角有证据地支持其将该命题作为行动理由的情况。(25)如果在“跟踪场景”中有人跟踪我是一个事实,我碰巧路过一个银行,便走进了银行,更加巧合的是银行里面有保安在巡逻。一般情况下,主体走进银行的理由与他相信银行能够办理银行业务具有构成性联系。然而在该场景中,我相信有人跟踪我为真,从我个人的视角看,虽然我不是要办理银行业务,我将有人跟踪我的信念作为走进银行避险的理由是合理的。实际上,修正的事实主义仍然难以摆脱两个质疑:一是它不能说明行动理由的非事实性内容的事实性来源问题;二是它不能说明在非假信念情况下,仍然使用非事实性的内容作为行动理由的充分性问题。对于第一个质疑,人们会直觉地认为解释形式的事实性不可能凭空产生,作为解释项的假信念无法为整个解释形式提供事实性的来源,非事实性的内容指向事实这一特征并不包含事实性。对于第二个质疑,修正的事实主义将所有情况下的行动理由都理解为相信的内容,且不强调内容的事实性,然而在非假信念的情况下实际上诉诸了事实性内容,它无法体现非事实性内容作为行动理由的充分性。
行动表现为作为行动主体的人采取了某种方式对世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行动理由既可以关涉人的心灵状态,也可以关涉世界中的事实。对于行动理由的不同解释视角,凸显了行动理由的多元维度。我们主张:行动理由存在着规范理由、驱动理由和解释理由等多重区分。(26)具体地,“规范理由”指的是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依据或支持的理由,“驱动理由”是为主体的行动提供动力的理由,“解释理由”则是对主体为什么行动的解释。在某些情况下,驱动理由也可以是解释理由。在“岔路场景”中,将我单纯喜欢左转作为行动理由,是从情感上强调行动的动机,侧重的是驱动理由;将目的地在左边作为左转的理由,表明行动理由要符合事实,是对我为什么行动的解释,侧重的是解释理由;将我知道目的地在左边作为行动理由,表明知识作为行动理由为主体的行动提供了正当性支持,侧重的是规范理由。存在多种行动选择的可能性时,会出现应当如何抉择这个问题。
行动理由的抉择问题实际上是选择一个好理由的问题,对于何种理由是好理由,心理主义与事实主义显得针锋相对,两者分别主张心灵状态和事实是行动的好理由。心理主义侧重行动的驱动理由,将心灵状态作为主体形动的动力。心灵状态在部分场景中是好的行动理由,如我饿了想吃饭,便去了食堂,由于去食堂能够实现吃饭的需求,此时主体的心灵状态能够为其行动提供正当性解释。然而心灵状态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如在“跟踪场景”中的主体由于相信自己被跟踪了,便选择报警,尽管他的行动有一定的信念状态作为其驱动理由,但是此时主体的驱动理由不能为其行动提供正当性解释,主体的信念在认知上是不符合规范的。由于心灵状态不总是好的行动理由,它在部分场景中不能与现实世界中的真或事实性相对应,使得心理主义存在混淆“状态-内容”和“规范力不足”的问题。事实主义则侧重行动的解释理由,从事实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