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1.平等权:总体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有合理差别:法律适用(司法)要一律平等:平等不等于平均;对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实施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p>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人身自由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权。
6.受教育和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7.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犯罪构成
1.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犯罪主体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提示: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