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之“腐”没有“大小多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日公布的资料显示:该法院近三年来审理“小官员大腐败案”21件,涉及26名被告,涉案金额高达3亿多元。(12月14日《杭州》)只要有权力,就有腐败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小官员大腐败”其实是一个不成立的命题。权力不在大小,只要制度监管不力,只要权力心态异化,再小的权力都能“腐”出最大价值。这也就是为什么会经常出现小职员贪污数百万、小会计挪用上千万之类现象的关键所在。腐败,从过程和结果上来说,虽然有程度不同,但却没有“性质”上的差异,背后无一例外都折射出共同的警思关键词:权力道德的沦丧,制度的形同虚设,权力不受制约,公共监督乏力等等。在我看来,腐败之“腐”实在没有什么“大小多少”之分,无论腐败涉案的金额大还是小,都是法制社会的耻辱,都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犯。不同腐败案件的关系均是“对等”的,没有“主次”。认为级别高的贪官腐败数量就大,级别低的贪官腐败数量就小,这实在是一种错觉。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的宗旨是管理和造福社会,可当权力失去了公的属性,蜕变成为私的私器,任何公共财产都可能被疯狂攫取,任何公共利益都可能被出卖。这一点,必须要厘清。一切腐败现象皆是值得警惕的重点,或者可以这样讲,腐败都是同一种“现象”。当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健全法制,堵住任何一个可能诱发腐败的制度漏洞,要用法律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要强化公共监督,让权力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