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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面临清算土地增值税广东出台规程7月正式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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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面临清算土地增值税 广东出台规程7月正式实施


,受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广东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就清算省内房企的土地增值税制定了诸多详细要求,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就此有专家和楼市业界人士表示,国内楼市在发展多年后,清算各房企的土地增值税,将成为今年广东乃至全国各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而税率高达30%-60%的土地增值税,或将使得三成以上房企退市、死掉,开发商近期的降价热情也或将受到打击。


据广东省地税局介绍,随着广东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加强,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已由2006年的30亿元,大幅增长至2014年的418亿元,其已成为广东财产行为税的第一大税种,在全省地方财*收入贡献度中仅次于营业税。尽管税收总额不断增长,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却长期存在程序不清、责任不明,清算慢、质量差等问题,而《规程》的出台,正是因此而生。


据悉,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分为预缴及清算两个阶段,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目前实行30%、40%、50%和60%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其需要等到项目结束后再进行清算,因此地方税务部门往往先行按照销售金额,对房企按照1%或2%的比例进行预征税;但在实际执行中,房企为了利用资金,往往对该税目进行拖延缴纳,各种问题也因此而生。


《规程》规定,从7月1日起,纳税人只要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等四项条件的其中之一,就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于房企故意拖延清算等问题,《规程》提出,只要纳税人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或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或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的,三者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都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从而解决故意拖延清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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