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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学前特殊教育,建构多元社会支持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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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的日新月异,科学认识学前特殊教育的对象与教育目的等内容是正确帮助特殊儿童走向回归主流社会的必要渠道。

我国在重视学前特殊儿童回归主流社会的过程中,强调在继而建立社会公平与公正、教育公平与平等的前提下,需加强*府对学前特殊儿童*策的系统规划与具体教育补偿的引导和执行,以及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等多元社会支持体系,为实施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补偿提供保障。

建构以社会服务意识的人性化、社区服务方式的多样化与服务内容的全面化、以及具体服务队伍专业化等多元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在以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补偿为基础,学校教育补偿为主体,社区教育服务为依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与社会慈善组织等多元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保障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

立法是保障与促进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从发达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到教育有法可依而得到的成效,依法治教是根据法律、法规指导教育实施的标准与准则。近年来,为促进我国学前教育法与特殊教育法的呼声此起彼伏,为使不同民族、性别的残疾儿童都享有平等教育权与教育机会而掀起教育立法的改革浪潮。

由于我国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起步较晚,需要借鉴诸多其他国家的先行教育经验。而世界众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得以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尤其是对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权。保障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权是学前特殊教育补偿功能发挥到儿童自身的前提,是其教育补偿活动有效化实施的基础。

学前特殊儿童基本处于社会边缘的地位,享有的教育权利被忽视或边缘化,对特殊儿童早期的生存权、教育权与发展权需要得到特别的保障。我国保障特殊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以及师资培养与教师待遇等,使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补偿能够实现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并促进学前特殊教育可持续的稳定发展。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与人权发展趋势的视角审视,保障学前特殊教育服务体系的公平性与补偿性是各国*府决策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逐步完善学前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制度

*府增加财*投入支持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补偿活动的开展已经是世界各国发展性的趋势。财*投入主要针对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中较为弱势的学前特殊儿童是主要救助的教育对象,为确保儿童合法的受教育权,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我国应平衡*府与民间为导向的合作模式,加大*府对特殊儿童教育的投资力度,从特殊儿童早期教育着手,使学前特殊儿童既得到更多的教育补偿与服务,还有利于学前特殊儿童的幼小衔接,为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打下良好基础。

1.稳定的教育经费是有效保障学前特殊儿童享有补偿机会的重要方式

美国*府在年的“开端计划”项目拨款多美元,年投入10.7亿美元。而今则升至98.9亿美元。年美国联邦*府为“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的拨款为0亿美元,年则已经增至55.1亿美元。

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府近几年不断增大资金投入与早期儿童教育,尤其在处境不利儿童教育补偿等方面。我国用于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用于学前特殊教育的经费更为有限,增加*府对学前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是必要的经济举措,而美国对于学前教育的经费主要是投入在处境不利学前儿童的教育,甚至大量经费给予接受处境不利儿童教育的私立幼儿园。

而近些年,我国增加针对各种类型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阶段的项目作为经济补偿,并凭借投入大规模的学前特殊教育补偿经费作为各种具体项目来推进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补偿活动。例如,国家投入资金的各种抢救性项目是学前特殊儿童享受各种家庭补偿、医疗补偿与教育补偿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系列的项目主要集中救助于大量家庭贫困的学前听障儿童、肢体障碍儿童、脑瘫儿童与自闭症儿童等,使学前特殊儿童在各种项目的帮助下,得到良好的教育补偿与康复救治的效果。

2.*府构建以保障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补偿为主场域的投入模式

我国*府规划以幼儿园接收一定比例的学前特殊儿童为奖励或补偿。随着近几年全国康复中心规模不断扩大,从年中国康复研究机构的建立,到各级康复机构不断成立与发展,我国学前听障儿童、自闭症儿童以及脑瘫儿童的教育康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特殊儿童并未在康复机构中得以具体帮扶。

国家与各省*府仍需要依靠财*来支持以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点的建立与其专业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推进广括覆盖、保障基本与有质量的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宗旨。县级康复机构的成立是基层康复服务的主要*府行为,需要建立涵盖以多种学前特殊儿童在内的教育康复服务体系。

(三)推动社会慈善与社会服务队伍发展

我国从事义务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近年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我国从事义工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队伍仍极为薄弱。社会工作人员主要力量集中在繁华都市,地域发展不平衡,而针对与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而言,社会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知识与经验,显现出专业性较弱等特点,使社会工作开展不能有效进行。

社会工作队伍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重点应将倾斜于农村落后等贫困地区,加强社会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以保证社会工作行之有效的落实。

残疾人社会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有序化发展,使特殊儿童尽早接受学前教育,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以奠定义务教育基础,为实现学前特殊儿童生存权、发展权与体会生命的意义提供动力。在全纳与融合教育理念下,促使学前特殊儿童融入社会参与集体活动。

学前特殊儿童不仅局限于依附于家庭而接受家庭之外的社会融合,利用社会工作人员丰富学前特殊儿童及家庭的教育资源。促进学前特殊儿童不断完善教育补偿的效果,以实现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常规化发展。

1.拓展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环境以提供补偿空间

社区教育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社会资源等庞大的资源系统,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是扩展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空间的必要条件,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等合作为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创造有效补偿空间。

目前我国大多数社区对学前特殊教育未能给予重视,社区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服务意识相对淡薄,为学前特殊儿童提供的教育康复服务相对欠缺,专门为特殊儿童提供的教育活动主要体现在医学宣传,*府在扩展深化社区服务过程中必须强化教育在社区的核心地位,为社区内提供多形式、多模式的特殊教育服务。

2.强化社区实施对学前特殊儿童教育补偿的服务体系

建立以社区服务体系为主导的医学、教育学、康复学与科学技术等多学科交叉的社区网络服务站可以帮助以家庭为主要场域的各种类型的学前特殊儿童提供相关的教育帮助与服务。

依据提供的网络服务站,社区相关人员与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各种类型与各种残障程度的特殊儿童进行就近的教育康复,并根据网络互动的备案制定适合残障程度较重儿童的教育训练计划,依据长时间的追踪服务与观察评估,不断推进教育训练的目标与内容,强化社区内特殊儿童尽早接受教育补偿的效果。

(四)探寻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补偿模式

家庭可以为特殊儿童提供心理安全的内在环境与社会性发展的外在需要,特殊儿童在不同阶段都有适合于自身发展、生存活动、家庭关爱、学校、社区与社会帮扶的需要。学前期的特殊儿童处在人生最为脆弱的生命期,需要以家庭为生活载体进而实现其成长与教育的基本需求。

我国特殊儿童家庭的整体文化素质与经济水平等参差不齐,需要用以保障学前特殊儿童尽早尽优的家庭教育补偿的社会支持体系也尚不健全,这无疑是影响学前特殊儿童家庭教育康复的发展。家庭内部的支持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社区支持体系不够完善,*府部门的支持渠道还不畅通,环境有待改善,特殊儿童家庭迫切需要社会支持。

结语

家庭式儿童首要成长的地方,家长是学前特殊儿童的首任与终身教师,需要坚持不懈的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身心教育,具有特殊教育知识与康复训练常识对特殊儿童家长的具体教养方式与教育补偿方法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社会服务体系提供学前特殊儿童家庭一系列相关帮助与扶持,以提供特殊儿童家庭学前阶段的教育补偿服务,使家庭教育的补偿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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